《网络安全法》知识宣传普及
时间:2022-07-06 00:00:00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一: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1.保护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2.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四: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五: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六: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网信部门和有关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1.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2.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3.共同治理原则。

  十一: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

  十二: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06月01日生效。

  十四:《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十五: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六: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十七: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八: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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